长泰县人民*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泰县特殊困难群体
帮扶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泰*办〔〕13号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长泰县特殊困难群体帮扶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泰县人民*府办公室
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泰县特殊困难群体
帮扶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福建省民*厅、福建省财*厅《关于开展特殊困难群体帮扶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民救〔〕31号)要求,为确保特殊困难群体帮扶服务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结合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坚持和完善民生兜底保障制度,加强与扶贫开发*策有效衔接,探索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特殊困难群体帮扶服务长效机制,及时回应困难群众所盼、所急、所忧,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二、帮扶对象
(一)兜底保障对象。指已纳入低保和特困供养的家庭和个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低收入对象。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2倍(含2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和个人。主要从大额临时救助、近期申请低保(特困)未通过、近期退出低保(特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建档立卡已脱贫但不稳定户、收入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边缘户)、上年度自付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等对象数据库中筛选或通过主动摸排发现,由个人提出申请后认定。
(三)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主要包括:低收入对象、重度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失独家庭、精神病患者、遭遇重大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的普通家庭成员、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三、救助帮扶措施
(一)生活救助
1.健全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参照我县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低保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按规定同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漳州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漳*办〔〕13号)规定,将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由原来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元提高到元、城市低保补助标准提高到元/人月、农村低保提高到元/人月。
责任单位:县民*局、财*局
2.落实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策。对家庭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残疾人护理、教育等刚性支出(多重致贫可叠加扣除)后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按照福建省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号)规定,纳入低保(特困人员)保障。
责任单位:县民*局,各乡镇(场、区、办事处)
3.实施社会救助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在物价显著上涨时,根据要求适时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降低因物价上涨对低保(特困人员)实际生活水平的影响。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民*局、财*局
4.加强孤儿养育工作。一是按标施养、应养尽养。落实基本养育标准:散居孤儿元/人月,机构供养孤儿元/人月。二是扶助孤儿完成普通高等教育。按照长泰县民*局专题会议纪要《关于长泰县儿童福利院“扶孤助学”资金管理的纪要》(〔〕2号),持续实施县儿童福利院“扶孤助学”工作;积极申请省厅“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我县已认定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学生。
责任单位:县民*局,各乡镇(场、区、办事处)
5.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参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对符合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其基本生活标准参照机构集中供养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县民*局,各乡镇(场、区、办事处)
6.关爱失独家庭。按照长泰县人民*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泰*综〔〕14号)要求,对失独家庭给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紧急救助和做好保险理赔。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计生协会,各乡镇(场、区、办事处)
(二)临时救助
1.临时救助。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加大救助力度。一是特困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全额给予救助,救助额负担比例为县级50%、乡镇(区、办事处)及村(居)委会50%,特困人员原则上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二是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原救助标准再上浮20%给予救助。三是扩大救助对象,将低收入对象纳入我县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2.精神病专项救助。加大对精神病人的救助力度,在临时救助制度中,增设精神病人治疗专项救助内容,每年安排预算30万元,专门用于救助我县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专项救助标准按患者在精神病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就诊特殊门诊,发生医疗费在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按70%给予救助。
责任单位:县民*局、财*局,各乡镇(场、区、办事处)
(三)医疗救助
按照漳州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漳*办〔〕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畴,扎实做好资助参保缴费、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构建多层次救助模式。
责任单位:县医保局、民*局,各乡镇(场、区、办事处)
(四)教育救助
1.常规教育救助。根据《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闽教学〔9〕21号)确定贫困学生,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新增纳入教育资助对象范围,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职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等学生资助*策。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民*局
2.教育临时救助。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学生,接受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教育的,在教育部门落实资助*策后,因就学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给予每人每年临时救助元。
责任单位:县民*局,各乡镇(场、区、办事处)
(五)住房救助
1.廉租房保障。对住房困难的帮扶对象,经核实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廉租房配租。廉租房按每人13m2保障,租金为1元/m2计算,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公租房租金标准计算租金,解决其住房困难。
2.公租房保障。对经核实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从未分配的公租房房源中,安排公租房租赁保障。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民*局,各乡镇(场、区、办事处)
(六)就业救助
1.开展就业推介帮扶。依托村级民*员和就业协理员,摸底调查有就业意愿的帮扶对象家庭劳动力情况,按季度将帮扶对象的就业意向情况汇总上报县民*局,县民*局要及时与县人社局协调沟通,由县人社局根据帮扶对象的就业意向对接企业、推荐就业。
2.公益性岗位托底保障。县人社局、财*局要积极开发适合帮扶对象家庭劳动力的保洁、保绿、助老等公益性岗位,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岗位,提供给我县符合安置条件的低保(特困人员)对象就业。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局,各乡镇(场、区、办事处)
(七)商业保险
1.意外和重疾综合保险。引入商业保险,发挥保险经济杠杆作用,提高困难群众抵御风险能力。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购买意外和重疾综合保险,通过*府采购方式确定承保的保险公司,保费每人每年元,提供无年龄限定的意外伤害、首次确诊重大疾病、疾病身故和住院津贴等四个项目保障。
2.老年人安康工程保险。为全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安康工程”保险,通过*府采购方式确定承保的保险公司,保费每人每年20元,提供意外身故伤残保险、意外住院津贴二个项目保障。
责任单位:县民*局、残联、财*局,各乡镇(场、区、办事处)
(八)社会参与
1.志愿服务。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服务,组织干部及各类志愿者,针对帮扶对象需求,在教育、农业技术、法律援助和医疗就诊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
责任单位:县文明办、民*局
2.慈善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困难帮扶救助工作,慈善救助以患病住院治疗为基础条件,按对象类别、所患病种和治疗总费用(按年度计算)确定救助金额,分元、元和元三个档次进行救助。
责任单位:县慈善总会
(九)结对帮扶
开展挂钩结对帮扶工作,以村为单位,每个村挑选出3-5户最困难的帮扶救助家庭,由挂钩村县直机关的干部进行帮扶,各单位要根据任务分解落实干部结对帮扶责任,促进领导干部下基层、结穷亲,发挥领导干部在帮扶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各挂钩村县直机关单位要积极引导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直接对接特殊困难群体进行“点对点”“一对一”帮扶救助服务。
责任单位:有挂钩村的县直单位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类建档”原则,以现有的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底数为基础,增加低收入家庭、精神病患者等对象,结合动态管理,围绕家庭状况、健康状况、劳动和自理能力、居住条件等方面全面开展摸排,并对帮扶对象的救助需求进行评估。
时间安排:6月10日-7月10日
(二)分类建档。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帮扶对象按帮扶需求进行分类,根据帮扶家庭救助需求分类成册(两种及以上需求的以主要需求为准,其它需求附后备注),建立帮扶对象基本信息及帮扶需求数据库。
时间安排:7月10日-7月31日
(三)审批认定。建立先行审批机制,对已通过村(居)委调查核实和乡镇审核的帮扶困难群体,县民*局给予先行审批认定。认定后将名册按帮扶对象需求分别抄送相关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组织落实发放救助金或帮扶服务措施。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出具后,发现有不符合认定和救助条件的,经再次调查核实确认后,取消其帮扶救助资格。
时间安排:8月1日-9月30日
(四)动态管理。建立帮扶对象分类核查机制,完善帮扶困难群体的基本信息数据库动态管理制度,定期更新数据资料。各乡镇(场、区、办事处)民*办要实施分类核查:对于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困难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稳定但成员有劳动能力的帮扶困难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帮扶困难对象要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若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村(居)委会或民*办报告。各乡镇(场、区、办事处)民*办每半年向县民*局上报分类核查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县民*局根据民*办上报的核查结果及个人报告情况,对不再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退出,对需要调整帮扶服务措施的,及时作出调整。
五、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长泰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由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府办副主任和民*局局长任副组长,在县民*局设立特殊困难群体帮扶服务试点工作推进办公室,由县民*局局长林杰发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戴钰彬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统筹推进我县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建立以*府主导、民*局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机制。
(二)部门协同推进。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目标,统筹推进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县民*局、财*、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扶贫、残联、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共享困难群体对象,强化资金保障、*策措施,开展特殊因难群体巡访排查和信息收集。要统筹社会组织、养老服务、社会事务、儿童福利、慈善总会等资源,实现资源配置、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三)优化审批程序。进一步优化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流程,具体如下:个人申请→民*办受理→委托村(居)委会调查初审→民*办审核→民*局先行审批→资金发放(同时报省平台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继续享受,不符合的立即取消)。进一步简化困难群体帮扶对象申请审批(认定)材料,申请对象只需提交一张身份证、一张救助申请家庭承诺书和财产查询授权书,乡镇受理窗口即可予以受理,让申请对象“最多跑一次”。
(四)建立免责机制。在试点工作中,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对相关工作人员容错纠错,实行尽职免责机制,进一步激励基层干部勇于改革创新、攻坚克难,不断锐意进取、担当作为。
(五)帮扶资金筹措。在上级补助资金不明确的情况下,充分利用我县现有资源,多渠道筹集帮扶试点资金:一是加大*府投入,从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商业保险等六个方面增加投入,为困难群众帮扶提供资金保障;二是将慈善总会募捐资金作为补充,实现帮扶困难群体基本信息数据库与慈善信息平台对接、共享,做好帮扶对象转介救助服务;三是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和鼓励爱心企业、个人及志愿者直接对接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点对点”帮扶。
(六)及时总结提高。县直各责任单位要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帮扶服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策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困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将适时召开会议,评估帮扶救助试点工作成效,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效推进特殊困难群体帮扶服务试点工作。
(七)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其它宣传载体,广泛宣传我县帮扶服务*策,提高*策知晓率。要及时报道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在工作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帮扶服务的积极性。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一年。本方案由县民*局负责解释。
附件
长泰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
组长:林清发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石玉县*府办副主任
林杰发县民*局局长
成员:杨绍昌县发改局二级主任科员
汤瑞川县教育局督导室副主任
薛伟国县公安局*工室主任
李福山县司法局副局长
汤海川县财*局副局长
陈纯淼县人社局副局长
佘秋耀县自然资源局二级主任科员
薛德智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珠龙县卫健局副局长
林海文县应急局副局长
*淑华县审计局副局长
廖金海县市场监管局二级主任科员
蔡文松县统计局副局长
林和金县税务局副局长
庄建昌县住建局住房服务中心主任
杨英金长泰医保局医保中心管理部主任
罗闽华住房公积金长泰管理部主任
连道华县总工会副主席
张敏虹县妇联副主席
杨龙图县残联副理事长
徐建宁县慈善总会副会长
孙健人民银行长泰支行副行长
END
来源:长泰县*府网
编辑:张杨欣
审稿:方松江
主编:卢和平
监制:王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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