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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9/1 1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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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年第18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的要求,现将有关税收*策公告如下:


  《财*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22号)、《财*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年第49号)、《财*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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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

财税〔〕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策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国务院扶贫办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相关信息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信息。


  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策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49号)自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策公告如下:


  一、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策。


  特此公告。


  财*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年4月2日

财*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策的公告

财*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年第55号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策公告如下:


  一、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策。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四、各地扶贫办公室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当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确保*策落实落地。


  特此公告。


  财*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


  年4月10日

来源:财*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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