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为正文
《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已正式印发
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举报?
举报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奖金如何计算?
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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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三)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车、渗坑、渗井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的;
(五)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
(六)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七)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或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以及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八)在关中地区保留或使用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除*策允许保留以外),或燃煤集中供热站已经实施燃煤锅炉改燃气锅炉,且保留燃煤锅炉,未经批准擅自启运燃煤锅炉的;陕北、陕南地区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保留或使用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
(九)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造成威胁或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的;
(十)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以及放射性危险废物、废气、废液的;
(十一)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十二)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十三)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
(十四)排污单位、第三方监测机构等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存在其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形的;
(十五)其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有哪些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