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发布关于
清退二手房房产评估费的公告
其中这个费用可以清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号)文件精神及陕西省涉企收费检查组的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研究决定,对全市二手房办理公积金贷款中产生的房产评估费予以清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退费对象
年9月16日以后,在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通过房屋评估认定价值而支付评估费的付款人。
退费方式
各公积金借款人(费用支付人)持原评估费缴费发票到原贷款发放管理部办理退费。
退费时间
退费工作截止到年4月25日结束。逾期未办理退费手续的,其经济损失由缴费人自负。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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