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免去:
黎 英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张玉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蔺天民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李五四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肖友明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