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00年11月6日时0分,李某某驾驶陕G0***G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大桥路桥南十字时遇江南中队执勤交警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体内每百毫升血液含量为69毫克,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进一步核查中民警发现,李某某曾于年8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江南中队处罚过,本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属“二次酒驾”。
案例二
00年11月6日1时9分,张某驾驶陕G7***0号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大桥路桥南十字时遇江南中队执勤交警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体内每百毫升血液含量为30毫克,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进一步核查中民警发现,张某曾于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巡逻中队处罚过,本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属“二次酒驾”。
00年1月11日,李某某、张某二人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执行行*拘留3日的处罚。汉滨公安交警提醒: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自觉抵制饮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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