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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27 1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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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柯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9月8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08月2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柯某某饮酒后驾驶陕G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当车辆行驶至平利县长安镇卫生院门前(国道KM+M),与前方正在左转弯掉头朱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柯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0mg/ml。经平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柯某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柯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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