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更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的渠道,打击虚假报告财产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向社会公开征集被执行人徐列宝等10人的财产及下落线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及执行案件信息:
一、徐列宝,男,汉族,生于年1月13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中原镇马坪村二组,身份证号码:61240101。
案号:()陕执2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标的额:元
未履行标的额:.26元
二、赵正华,男,汉族,生于年2月20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石梯镇三桥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240102。
案号:()陕执82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标的额:元
未履行标的额:.8元
三、李隆牛,男,汉族,生于年12月1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建民街道办月河新村四组号,身份证号码:61240112。
王天红,女,汉族,生于年3月13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建民街道办月河新村四组号,身份证号码:61240103。
李香岚,女,汉族,生于年6月20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建民街道办月河新村四组号,身份证号码:61240106。
案号:()陕执7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标的额:元
未履行标的额:.67元
四、唐升垒,男,汉族,生于年12月6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石梯镇黄龙庙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2408712。
案号:()陕执34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标的额:元
未履行标的额:元
五、杜山林,男,汉族,生于年1月15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竹园镇三元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2409701。
案号:()陕执恢25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标的额:元
未履行标的额:.45元
六、汪显正,男,汉族,生于年9月12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吉河镇海螺村四组,身份证号码:612407009。
案号:()陕执93号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标的额:元
未履行标的额:.56元
七、安邦,男,汉族,生于年10月24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流水镇流水中心社区兴市路45号,身份证号码:612409310。
案号:()陕执恢7号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标的额:.2元
未履行标的额:.2元
八、安康市汉滨区恒源石英砂厂,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曾家湾村,法定代表人张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0KXJ。
案号:()陕执25号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标的额:元
未履行标的额:元
悬赏内容: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和执行法院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悬赏金兑付条件:提供以上被执行人下落线索,执行法院据此线索控制被执行人,并得以执行到位的,或者提供执行法院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得以执行到位的,从执行到位金额中按5%兑付悬赏金,按比例计算的悬赏金金额不足元的,悬赏金按元兑付。
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由先举报者获得悬赏金。
不同举报人分别提供不同的财产线索的,由执行法院根据线索的价值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悬赏金的分配。
不能获得悬赏金的情形:
(一)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二)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举报人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
(五)举报人为与上述(二)、(三)、(四)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六)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执行到位的;
(七)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八)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人员。
悬赏期限:自年5月22日起至年5月21日止。
举报-,-(陈法官)
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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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执行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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