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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3 16:42:00

陕西咸阳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月3日,咸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具体如下:

陕西榆林禁限燃放烟花爆竹

1月2日,榆林市公安局发布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具体如下:

年春节将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内,春节、元宵节等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提倡不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段禁止燃放。

三、禁止在禁限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中小学、幼儿园;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商场、旅馆、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山林、草原等防火重点区域;

(十)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一)空气质量自动检测站样品采集区域;

(十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榆林高新区、榆林经开区管委会认为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五、即日起,全市公安机关将加强巡逻查控力度,对于违规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广大群众通过“”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附:榆林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

陕西安康汉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2月27日,安康市汉滨区政府网站发布中心城市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通告↓↓↓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顺应人民群众强烈愿望,保护安康碧水蓝天,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中心城市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含电子炮)的区域

按照《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告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安康中心城市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含电子炮)的区域为:

西起建民街道月河以东沿线村庄与安岚高速汉江大桥交汇处以东沿线村庄(沿线含长铺村、陈家山村、中心村、忠诚村、佘家窑村、月河新村、红莲村、长春村、长岭村、长岭诚信路社区、新胜村、七里沟社区、黄沟社区);

向南经吉河镇吉河坝社区以东沿线村庄(沿线含恒华家园社区、马坡岭社区、吉河坝社区、三河村),延至香溪洞风景区、牛蹄岭至大树岭村以北沿线村庄(沿线含县河镇牛岭社区、姚河村、巩固村、红霞村、红升社区、县河社区;新城街道大树岭村、九里湾村、屈家河村、枣园村、枣园社区、高井村、白庙村、油坊村、心石村、程东村、金川社区、水电厂社区、南门社区);

向东延至张滩镇周边以西沿线村庄(沿线含张滩社区、后堰村、汪岭社区、立石村、兰沟村、田湾社区、响水村、余湾社区、邹坡村、王湾社区、双井村、奠安村),至石梯镇双村村以西沿线村庄(沿线含双村村、杨寇村、九条沟村);

向北延至关庙镇KV金州变电站以西沿线村庄(沿线含关庙镇皂树村、张山村、沈家岭社区、小李村、金星村、柑树村、吴台村、周台社区、捍卫社区、勇胜村、文化村、新红村、包湾村,江北街道东站社区、砂石厂社区),经北环路规划线以南沿线村庄(沿线含建民街道徐家沟村、新联村,江北街道朱家湾村、刘家沟社区、刘家沟村、长征村、李家嘴村)与高新区交汇处;

向西北延至五里镇北环路规划线以南至月河以北沿线村庄(沿线含五里社区、王台社区、龙头村、民力村、民兴村、西桥村、江店村、朝阳社区、郭家湾村、营盘村、团结村、陈家营村、水泥湾村、张营村、鲤鱼山村、王坎村、刘营村、毛湾村、李湾村)与建民街道月河以东沿线村庄交汇。

此环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含电子炮)。

二、法律责任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管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建、城市执法、市场监管等单位及各镇办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含电子炮)禁售、禁放管理工作;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协助做好服务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各村(社区)应对本区域内禁售、禁放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禁售、禁放的宣传教育和处置工作,将禁售、禁放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禁售、禁放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炮)行为,可以予以劝阻或者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

(违法燃放举报,违法销售举报)。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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