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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8 17:06:0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身体证号码15****,住**镇**村**组**号,无业。年7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23日经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转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年12月6日,李某(另案处理)承包修建神河镇某某社区某某某通村路便道时,因占用该社区三组刘昌某家的河滩捡种地未给予青苗补偿,上午10时许,刘昌某到现场阻止其施工,李某的现场管理人员刘某甲与刘昌某发生撕扯,后刘某甲用木棒将刘昌某腿部打伤,刘昌某电话报警要求处理,神河派出所处警到达现场,刘昌某把裤子退下,指着大腿红肿部给派出所处警民警说,是被刘某甲用木棍打伤的,派出所出警民警将刘某甲等在现场的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医院看伤,下午神河镇政府与派出所民警一同到现场协调解决刘昌某阻工一事,经协调刘昌某不再阻工。当日傍晚,李某又纠集刘某甲、胡某东等多名社会闲杂人员强行对刘昌某家的另一块河滩捡种地进行开挖,刘昌某的母亲闻某莲及妻子王某某前往阻止。李某指使其司机胡某东上前将王某某推倒在地,接着刘某甲与胡某东(另案处理)将王某某抬到挖机后扔在地上,王某某从地上爬起来后对李某进行辱骂,李某(另案处理)便上前打了王某某俩耳光,将其打到地上,后李某又伙同刘某甲用脚踢踹王某某的腰部及肋部,李某带人离开现场,王某某被其兄王某甲及其婆婆闻某莲扶回家。后电话报警。

当日20时许,刘昌某和王某某在其子刘荣某的陪同下乘坐曹某某的悦达医院看伤,走到神河高速路口时,神河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刘昌某称其在刘昌某家门口要找其调查报警被打情况,随后刘昌某便让曹某某开车往回返家中,刘昌某等人乘坐曹某某的车行至***大桥河坝便道处时,李某驾车带人从后面追来将曹某某的车逼停,李某等人从曹某某车里将刘昌某,刘荣某拖出按在地上进行殴打,并威胁曹某某“我叫李某,今晚这事谁问起来,你就说你不知道,没看见,你的车号我记住了”,说完李某带人开车离开现场。随后派出所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并询问情况,刘昌某及其家人因害怕被李某报复,便称不要求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称要自行解决。

医院后,因惧怕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报复和顺利办理报销,自诉“5小时前胸部疼痛,3小时前上楼不小心摔倒受伤”医院医院诊断王某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腰3、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等处人身损伤。年7月9日,经陕西安康秦巴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年6月28日,神河镇人民政府经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同意以免予招标方式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杜某以总价.00元签订了**梁至敬老院脱贫攻坚通村水泥路建设施工合同,同年7月18日变更施工设计合同约定增加工程款.00元。年8月5日开工建设,由赵某波、陈某兵具体负责施工。次日下午李某带刘某甲等三人到施工现场以修路占用其承包的河滩为由将正在施工的挖机挡道,致使工程停工24天。经神河镇政府、神河社区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李某提出该工程占用其承包的河道,工程他要承包。神河镇政府以该工程以承包给杜某为由拒绝了李某的无理要求,李某又以该工程在其承包的河道挖砂石料,向杜某索要40元每方砂石料钱,杜某认为该工程如果按李某要求给其出每方砂石料40元工程就要亏损,但不同意又怕李某再次阻工,只好同意与李某合伙承包该工程,工程所需砂石料免费使用,工程利润二人平分。该工程在被李某阻挡后,原施工队负责人赵某波、陈某兵因害怕李某等人再来阻工闹事就不愿意再干此工程。后李某找赵某波谈施工的事,被赵某波拒绝,李某又找到杜某,让杜某给赵某波做工作。年8月29日在杜某家里,李某指使刘某甲与原劳务分包人陈某兵以70元(低于市场价80元)一方的工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8月31日该工程复工建设,年1月6日竣工。

调查中发现,年4月10日李某与旬阳县水利局就吕河流域七里峡电站厂房河堤下保护区外至神河集镇上游保护区外河段(含石门镇河段)河滩签订为期三年的砂石资源开采有偿出让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在合同内,如通村水泥路用砂石料确需自采自用的,经当地村组、乡镇政府出示证明,可在乙方竞得的河段乙方竞得的河段内就近采砂,乙方不得干涉,不得收取相关费用(加工成品料除外)。年4月9日合同期满后,旬阳县水利局未继续许可李某在该段河道采砂。

上述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帮助他们在没有采矿权的情况下,以河堤施工占用其承包的河滩为由,强行阻挡施工,索要砂石料款为名,进而达到其非法强揽工程,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进行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芳娥

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作者/来源:安康检察

内容如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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