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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6日网友爆料,陕西安康17岁女学生电话医院医院检查并被推上手术台,手术中途让其打电话借钱,爆料称“医院丧尽天良”。
当天下午,安康汉滨区通报称,已迅速成立专门工作组,医院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置。
10月7日,安康汉滨区再发调查处置情况通报,医院停业整顿,停止主治医生操某某执业活动,医院院长辞职,医院严肃处理业务副院长、科室主任和医生操某某。
医院就纠纷自行沟通协商一致。
从通报信息看,医院和医生不存在手术中签字、虚假手术问题,但也明确其存在管理不规范、告知不到位、医风医德不端正等问题。尤其是,这位女学生虽然已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但还属于未成年,做宫颈赘生物手术却不通知家长,不征得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涉事医生无疑是对医疗法规的公然漠视。
应该说,这起事件当地处置迅速,力度也很大,这也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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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本条是这次修订的重点条款。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曹志年3月12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行政处罚的种类较多,按其性质划分,大体可分为四类:一是,行政拘留等涉及人身权利的人身自由罚;二是,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罚;三是,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财产罚;四是,警告等申诫罚。这些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指出: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列举了七项行政处罚种类。一些意见反映,行政处罚法未对行政处罚进行界定,所列举的处罚种类较少,不利于行政执法实践和法律的实施。据此,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行政处罚的定义,明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二是将现行单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纳入本法,增加规定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责令停止行为、责令作出行为等行政处罚种类。
年10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指出:修订草案第九条列举了六项行政处罚种类。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有的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尚未纳入,有些行政处罚种类与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边界不够清晰,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适当调整行政处罚种类:一是增加“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种类;二是删去“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止行为”“责令作出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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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曹志年3月12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办案的与决定处罚的分开。这是根据一些地方、部门的经验规定的,这样做可以加强制约和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也有利于克服和防止腐败现象。除当场处罚的外,草案规定,执法人员查明事实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依法给予较轻处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年1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中指出:有的常委委员、列席人员建议完善集体讨论制度,明确逾期不缴纳罚款而加处罚款数额的上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要求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二是增加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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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指出: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巩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作以下修改:细化法制审核程序,列明适用情形,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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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年10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指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提出,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完善听证程序,在听证范围中增加“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种类;明确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年1月20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健全行政处罚执行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扩大听证范围,明确将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围。
我们看到,除了严厉处罚医院和医生之外,还需通过更加有效的执法程序和监管,为民众事先填平“医疗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