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华向勇的行为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华向勇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及判令被告人华向勇赔偿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判决:1.被告人华向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2.追缴被告人华向勇违法所得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3.被告人华向勇在安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4.被告人华向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0元。5.禁止被告人华向勇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准确适用刑法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典型案例。罂粟壳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被禁止用于食品生产。被告人华向勇在生产、销售蒸面的过程中故意添加罂粟壳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中,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华向勇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及判令被告人华向勇赔偿惩罚性赔偿金,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依法禁止被告人华向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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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陕刑初号
合议庭:陈文举(承办人)、刘宇、徐莉莉、马春秋、王富强、李芳、王琴
编写人: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丁玉龙邝希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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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市中院研究室
审核:钱月娟
责编:马小松
校对: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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