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因为“高额彩礼”“天价彩礼”引发的婚恋纠纷越来越多,大家对于这类现象的讨论也非常激烈。高额的彩礼到底带来了哪些困扰?在婚姻关系破裂后,彩礼到底该不该退还呢?又该怎么个退法呢?
离婚了,高额彩礼能退还吗?
吴先生与李女士二人是陕西安康旬阳市某小镇的村民,年两人经媒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两年后的年10月,两个年轻人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按照当地习俗,在结婚之前,作为男方的吴先生分多次给付李女士及李女士亲属红包现金,而女方李女士则准备了价值一万元左右的家具作为嫁妆。
旬阳市人民法院赵湾人民法庭庭长刘磊:农村的习俗就是女方到男方的家里看他的家庭情况,从看家开始,男方就按照习俗交给女方看家费用,按当地习俗给了6万块钱。给她的父母各2万。当时还给了女方妹妹1万块钱,这就是咱们当地俗称的彩礼。
此外,加上吴先生在婚前赠予李女士的三金及其他礼金,截至举办婚礼之前,吴先生共计花费20余万元。然而实际上,吴先生的家境并不宽裕,但为了能够顺利完婚,他只能想尽办法凑钱。
由于在外务工的时间不长,吴先生个人并没有攒下太多积蓄,在借款十几万的情况下,剩下的钱大部分都是来自他父母多年的积蓄。然而当办完婚礼一年多的时间之后,他和自己的新婚妻子李女士就因为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
原来,由于婚后生活压力较大,吴先生与李女士二人在办完婚礼的十天之后,就选择分别去往不同的地方务工,长期分居。随后的日子里,两人之间逐渐出现一些矛盾,在未更深入培养婚后感情的情况下,矛盾越闹越大,直至无法调和。今年2月26日,李女士来到法院起诉离婚。
调解过程中,吴先生要求李女士退还彩礼钱,法院是否会支持他的这一诉求呢?
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本案中,法院经调查发现,吴先生家境较差,为凑齐这20万元的彩礼钱,曾大量举债,20万元中,有14万左右的钱款是借来的,其余的钱中也有大部分是其父母多年的积蓄,且吴先生母亲身体患有心脏病,后续治疗还有可能需要大量花销。最终,在今年的3月5日,经法院调解之后,李女士同意退还彩礼。
彩礼返还有哪些原则?
退还比例该如何认定?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当彩礼额度超出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时,应当支持当事人退还彩礼的诉请,那么在此类案件中,什么情形下,接受彩礼的一方应该全部返还呢?返还的比例又该如何确认呢?我们再来看一起案例。
同在年,在安康市往南公里外的渭南市蒲城县,苏先生和杨女士两人于当年3月份登记结婚,然而仅4个月之后,两人之间的感情就出现了破裂。
蒲城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珊珊:女方起诉离婚了,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实在没有办法再过下去了。
然而面对杨女士的起诉离婚,苏先生却坚决不同意,即便他也知道这段婚姻已经难以为继。
原来,为了这场婚姻,苏先生付出了10万元彩礼的经济代价,而这笔钱对于他来说是一笔非常高昂的费用。
花这么多钱,得到的却是只有短短四个月时间的婚姻,这让苏先生难以接受,因此才不想离婚。然而感情破裂的婚姻已经无法维系,不得已之下,苏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前提是杨女士必须退还全部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先生给付杨女士的10万元彩礼,超出了苏先生的经济能力,这些钱已经对苏先生的家庭生活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应当认定为高额彩礼,理应退还。那么,苏先生所要求的退还全部彩礼,法院能够予以支持吗?这里的退还比例应该如何认定呢?
蒲城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珊珊:这个案子当中我们是综合考虑到彩礼的数额,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还是比较短的,只有几个月,然后女方还有一些陪嫁物在男方家里,结婚以后他们没有生育孩子。
今年2月22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杨女士返还苏先生六万五千元彩礼。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玉珍:规定在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比例方面并未拘泥于法条主义作出呆板的规定,而是明确要综合考虑彩礼金额、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的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当地风俗等等因素。这既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也更便于法官在具体办案中对双方利益的衡量。这样也可以最大限度实现情理、法理、法度的平衡。
法院直播“退还彩礼案”
执行过程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