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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14 1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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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mp:59来自贵州安顺妇联

主持人: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千万个“小家”的美满,承载着祖国“大家”的和谐。为此,安顺市妇联、安顺市政法委联合制作了《家家幸福安康·周三夜话》广播节目。该节目从3月3日起,每周三16:00-17:00在安顺市交通广播首出、20:00-21:00重播,欢迎大家收听。我们将通过FM向听众朋友们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传播家庭教育理念、分享家风家训好故事。在本期节目中,我们邀请到贵州云象律师事务所的程馨律师,与大家聊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程律师你好。

程馨: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我们程律师也是一位优秀的职业女性,那么今天给听众朋友们解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在怎样的背景下诞生的呢?

程馨:女性的法律地位,则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走过战火纷飞的革命战争年代,从建国时期的一穷二白到今天的繁荣富强,我国各族女性广泛参加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的工作,在社会主义改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上奋斗,做出了优异的成绩。毛泽东同志有一句名言:“全国妇女起来之日,就是中国革命胜利之时。”他还说过,妇女能顶半边天。这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广大女性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展经济和深化改革,繁荣科学文化教育事业,推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得到社会的公认和称赞。同时广大妇女在人类的自身生产中,在家庭建设和抚育儿童中,也作出了自己的特殊贡献,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所以对女性权利的保护是一项重中之重的法律工作;

主持人:那么我们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制定的过程也一定很复杂吧,毕竟我们国家有五十六个少数民族,除了民族习俗不同,还有地域差异也很大。

程馨:是的,立法本来就是一个很艰难的工作,其实从我们党成立之初,就对女性的权利保护、社会地位有着高度的重视,提高我国女性的法律地位,是党和国家的重要立法方向之一,年,全国人大代表就多次提出要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妇女法,然后在年便开始奔赴全国各地进行调研、考察、起草工作,参考了各个地州市的做法以及国外的一些法规条例,经过反复修订后,终于在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而后分别于年和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主持人:现在女性地位确实有了质的进步,但是仍有一些社会问题还存在,比如妇女参政的比例不够高、还有女性就业难的问题,甚至是女大学生、研究生都存在就业难的现象,还有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不平等,用人单位招录也会有一些倾向性,甚至还有一些针对女性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程馨;是的,即使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从男女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过渡到实际生活中的平等,也需要各个方面、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并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才能为男女平等的进一步实现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我们一定要通过各种途径包括法律途径,切实地解决那些在现有社会条件下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将各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

主持人:那么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有些什么亮点,我们女性应当怎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程馨:《妇女权益保护》主要是保护了女性的几项权利,第一是政治权利,即女性享有和男性同等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有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国家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主持人:也就是说,这是保护女性的参政权,包括对女干部的培养选拔是吧?

程馨:是的,其次是保护了女性的文化教育权益,反对在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比如在大学专业录取中,除了非常特殊的专业外,不能限定只招生男性。

主持人:这一点我们国家已经做的比较好了,封建社会女性基本很难有学习的机会,所以才有祝英台女扮男装去求学。

程馨:对对对,我国特别是对女性学龄儿童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

主持人:那比如像之前电视剧里演的那种,为了弟弟不让姐姐读书的怎么办?可以去起诉吗?

程馨:遇见这种情况的话,我们重点是要解决教育问题,首先孩子的父母如果是因为贫困、残疾等原因没有能力送孩子上学的,可以向当地政府、民政局、就读的学校寻求帮助,如果是其他情况的,可以向教育局、妇联组织等机构去求助,当然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主持人:那么像这种案件,当事人往往也比较贫困,如果还要委托律师代理的话,可能负担不起呢。

程馨:这个不用担心,我们可以通过向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指派专业律师来代理案件,政府有专项资金专门为贫困人员的法律权益提供帮助。

主持人:在我身边的女性,可能最常担心的问题就是因为怀孕丢了工作,在这方面我们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程馨:当然,《妇女权益保护法》还严格保护了妇女的劳动社会保障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法律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女性,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等外,还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妇女除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障等权益外,国家还特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当然哈,女职工自己主动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我们之前就代理过一个劳动仲裁的案件,一个女职工因为怀孕了,先是公司将她变更了工作岗位,后来更是在哺乳期直接下达通知,要求她离职。后来通过我们代理维权,依法获得了经济赔偿,同时用人单位也进行了道歉。

主持人:那如果宝妈还想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可以吗?

程馨:当然可以,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其实用人单位只要购买了生育险,完全不用担心,在哺乳期间通过生育险的理赔,完全可以保证宝妈们的基本生活没有影响,也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就像我们律所也有女性律师请产假,休产假,也获得了生育险的赔付,可以安安心心在家照顾宝宝。

主持人:记者:现实中,不少地方村民会议在作出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征地补偿和集体利益分配决定时,强行剥夺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对出嫁、招婿、离婚、丧偶妇女及其子女作出歧视性规定,侵犯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很多妇女四处上访,那么我们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

程馨:目前,侵犯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尤其是土地权益的成因非常复杂,既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问题,也有土地资源不足问题,更有观念意识问题。农村妇女特别是失地妇女是一个弱势群体,《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对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妇女还享有和男子一样平等的继承权。

主持人:也就是说男尊女卑,重男轻女,土地是儿子的不是女儿的都不是合法的,农村女性也有同等的财产权和继承权。

程馨:是的,而且早在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专门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审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对待,侵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那么我还想问问程律师哈,如果一个女孩子嫁到另外一个村子了,原来的村子因为她离开,就要收回她的土地份额,这种情况是否合理呢?

程馨:关于外嫁女的土地使用权问题,确实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的一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就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主体是农户而非个人,也就是说当初在计算进行分配的土地的面积时,这个外嫁女当时也被算入基数之中。严格地按照法律来讲,妇女嫁到外村后就成为夫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成为其丈夫所在农户的成员。因此,对于其夫家原来所分的土地,该妇女享有权益,同时本村是不能将其原承包土地收回的。因为,按照我国的土地政策,农村集体土地一旦交由农户承包之后,“生不添地,死不减地”,所以如果因为有女儿外嫁,就把农户的土地收回是错误的。具体的法律依据除了《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还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主持人:那么对于城市女性的财产权问题上,有没有什么知识点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呢?

程馨:有的,比如家庭主妇的问题,妇女在离婚时,若夫妻曾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在家庭担任较多义务的,有权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因为家庭义务也应当是双方共同承担的,并不是女性的义务,那么如果女性为了照顾家庭多承担了家庭责任,同时还因此缺失了工作的机会,应当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主持人:还有一种情况也会发生,就是如果公公婆婆不止一个孩子,但是如果丈夫过世了,公公婆婆一直都是儿媳在赡养,丈夫的兄弟都对公公婆婆的生死不闻不问,公公婆婆过世以后,叔伯妯娌就来争夺遗产,甚至想把这个可怜的女人撵出家门应该怎么办?

程馨:这个典型的苦情家庭伦理剧哈,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屡见不鲜,首先《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同时我国《继承法》第7条第三款规定还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如果真的是这样一场苦情戏的话,这位丧偶的儿媳是可以获得第一顺位继承权的。

主持人:这不仅仅是出于人性本位的思考,更是中华美德的传承哈。

程馨:是的,对上尽孝,对下慈爱,这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美好。

主持人:还有个问题也想和程律师讨论,就是家暴的问题,虽然现在整个社会的整体素质都有了明显提升,但是个别的家暴情况还是时有发生,我们经常看到新闻媒体报道一些极端的情况,不知道程律师这里有没有好的意见和建议。

程馨:同样作为女性,每次听到家暴发生,我都非常的痛心和气愤。我这里也有个比较好的实际案例可以和大家分享,这个案子中的女孩子虽然不幸遭遇家暴,但是她的处理方式真的是非常智慧。当时这个女孩子遭遇家暴后,没有忍气吞声,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处理,这样就在公安机关有了一个出警记录,而后她到社区居委会和妇联也进行了求助,妇联和居委会也对这个家暴行为进行了记录,开展了调解工作,医院诊疗记录进行了保存,而后找到我们律所委托律师开展离婚起诉的工作,最后在证据完备的情况下,通过法院开庭审理后,调解离婚了。

主持人:这个女孩子真的是非常理性,而且具有很强的证据意识呀。

程馨:对,你用到证据意识这个词语非常好,实践中很多女性就是缺少证据意识,在受到侵害以后忍气吞声,也没有保留任何证据,等到忍无可忍遍体鳞伤才找到律师,但那时候很多证据已经无法补充了。

主持人:那么程律师对于这种家暴的行为,还有其他好的建议吗?

程馨:从法律上,还有个好的途径是去找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也可以起到很好的保护和威慑作用,从日常生活中,在遇见家暴的情况后,除了报警、社区、妇联求助外,还应当注意人身安全,尽可能结伴出行,不要单独和施暴人见面,同时在心理上,我建议最好去心理咨询机构寻求心理疏导,以便让身心同时恢复健康,投入到正常的生活中。同时也希望女孩子们在择偶时,一定要多考察人品,不要只看对方的工作、经济、相貌,因为人品才是支撑两个人能否长久的因素。

主持人:始于颜值,忠于人品嘛,我觉得还不能因为年龄大,家里催婚就仓促结婚。

程馨:对对对。

主持人:我还想问一下程律师,妻子单方终止妊娠的行为是否构成丈夫生育权的侵害呢?

程馨:在我们平常的理解中,都会认为孩子是夫妻双方的事情,最高院有个案例,女方怀孕后因为种种原因瞒着男方私自去做人工流产,而男方及其家人都非常希望有个孩子。男方认为女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于是到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关于在于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最高院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主持人:所以说,生还是不生,咱们女人说了算,要想要个健康宝宝,就得对老婆好点。

程馨:是的是的。同时,不论是《妇女权益保护法》还是《民法典》都明文规定了禁止性骚扰的行为,所以在女性面对性骚扰和家庭暴力,我们要勇敢且坚定的说“NO”。

主持人:所以咱们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以广大妇女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总结了十几年来保障妇女权益的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需要,以促进男女平等、禁止歧视妇女、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为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主体;突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加大了依法维权的力度;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做出了更全面的规定。

程馨:是的,女性对我们整个社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保护女性的权益就是保护整个社会的权益,要实现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得调动广大女性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主持人:是的,那么在今天节目的最后,我们祝愿所有的女性朋友们生活幸福,工作顺利。

程馨:愿女孩子们就像蔷薇一样坚韧、勇敢,明媚无限。

来源:安顺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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