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36死13伤,“8.10”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真相及处理结果
年8月10日,陕西安康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发生一起大客车碰撞隧道口的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余万元。国务院近日批复同意《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目前,公安、检察机关已对肇事客车主要承包人聂电周等28人立案侦查;洛阳市副市长张世敏、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原总经理王登科等32名地方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至此,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暂告一段落,逝者得以慰藉。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年8月10日14时01分,驾驶人冯公浩驾驶河南省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号牌为豫C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出发前往河南省洛阳市。出站时,车内共有41人(2名驾驶人、1名乘务员以及38名乘客)。行驶途中,先后在京昆高速公路成都市新都北收费站外停车上客2人,在德阳市金山收费站外停车上客4人,在绵阳市金家岭收费站外停车上客3人。20时28分,车辆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出口下高速公路至客车服务站用餐,在此期间下客1人。21时01分,车辆更换驾驶人,由王百明驾驶车辆从汉中南郑口驶入京昆高速公路,此时车上实载49人。23时30分,当该车行驶至秦岭1号隧道南口公里米处时,正面冲撞隧道洞口端墙,导致车辆前部严重损毁变形、座椅脱落挤压,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
图为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安康市、西安市以及陕西省相关领导及部门迅速做出响应,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工作。另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领导也带领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伤亡人员救治、善后等工作。11日凌晨6时2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9时40分,事故道路恢复通行。
二、事故发生后司机是否操作失当?
事发前监控平台收到16次疲劳驾驶报警及多次超速报警提示豫C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51人,事发时实载49人,固定班线为洛阳至太原。驾驶人、51岁的王百明,在事故中身亡。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百明行经事故地点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向道路右侧偏离,正面冲撞秦岭1号隧道洞口端墙。
年8月9日12时至事故发生时,王百明没有落地休息,事发前已在夜间,连续驾车2小时29分。据相关规定,“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而事发前的38天时间里,王百明只休息了一个趟次(2天),其余时间,均在执行成都往返洛阳的长途班线运输任务,长期跟车出行导致休息不充分。8月10日18时04分至20时44分(车辆由冯公浩驾驶),洛阳交运集团动态监控平台,共收到大客车疲劳驾驶报警16次,车辆事发前还有多次超速报警提示。
调查报告认定,发生碰撞前,王百明未采取转向、制动等任何安全措施,显示其处于严重疲劳状态。此外,事故发生前车速约为80公里/小时至86公里/小时,高于事发路段限速(大车为60公里/小时),超过限定车速33%至43%。
另经技术鉴定,排除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车辆故障以及其他车辆干扰等因素,导致大客车失控碰撞的嫌疑。
三、发车程序是否违规?
顶班发车,驾驶员签名系伪造;安检员未严查证件、核对人数。洛阳至成都客运班线全长约余公里,途经连霍高速公路、京昆高速公路,班车类别为直达,中间无停靠站点,完成来回一个趟次的运输任务约需2天。
事发前,经营该客运班线的有两辆车,一是四川汽车运输成都公司所属的川AE号大型卧铺客车,另一辆为洛阳交运集团所属的豫C号大型卧铺客车,两车均由聂电周等人承包经营。
年8月8日,“川AE号”由成都发车前往洛阳。出站时驾驶人为王百明和冯公浩,但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填写的为王百明和秦喜伟,与实际不符。
次日客车到达洛阳后,因故障需要维修,不能继续发车。8时许,还承包了豫C号大客车的聂电周,私自找到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经理助理兼经营科长高水立,申请顶班发车,明确顶班驾驶人为聂电周、张海波、董双全。
高水立在未与全部3名驾驶人见面的情况下,提供一张有公司经理签名的空白《驾驶人安全责任书》并加盖公章,3名驾驶人均未在责任书上签字。张海波携带申请材料,为豫C号大客车办理临时客运标志牌。
8月9日10时许,张海波携带临时客运标志牌、安全责任书等,到锦远汽车站办理报班发车手续。两小时后,豫C号大客车发车。经查,车辆出站时仅有王百明和秦喜伟两名驾驶人的签名,秦喜伟签名系伪造。
8月10日8时46分,王百明驾驶车辆到达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
当天14时01分,王百明在没有进行车辆例检的情况下,办理报班发车手续,并从城北客运中心出发。出站时,安检员秦波上车检查,但没有严格检查相关证件、没有认真核对出站乘客人数,驾驶人也未在出站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该车出站时实际为41人,其中19人未购票上车。
四、道路设计有无问题?
未按标准设计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也未开展核查。事发路段位于西(西安)汉(汉中)高速公路,属于京(北京)昆(昆明)高速公路在陕西省境内的一段,于年9月开工,年9月建成通车。
调查报告指出,事故现场位于高架桥梁和秦岭1号隧道的相接处,道路右侧为秦岭服务区,大车限速60公里/小时,小车限速80公里/小时。事发地点位于高架桥梁和秦岭1号隧道的相接处,南北走向,道路线形顺直,纵坡2.54%,横坡2%,沥青路面,抗滑性能指数(SRI)89。9,优良率%。
其中,隧道部分净宽10.5米,隧道入口洞门两侧设置有立面标记;桥梁部分为15.25米等宽设计,两侧采用混凝土护栏,直接连至隧道洞门端墙处,入口右侧检修道内边缘距桥梁护栏内侧5.13米,道路横断面组成为客车道、货车道、从服务区驶入主线的加速车道及硬路肩四部分,宽度分别为3.75米、3.75米、3.75米、2.85米,加速车道全长.8米,在隧道入口前11.5米处汇入行车道。隧道入口右侧端墙上设置有警告标志,正下方设置有黄色闪烁警示灯。
经查,事故路段施工图设计时间为年12月至年10月,桥隧衔接方式、道路线形、平纵横指标、交通标志及照明设施设置等,均符合当时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事发时,桥梁路面与隧道间没有设置过渡衔接设施。
调查组认定,西安公路研究院在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改工程施工图设计时,未按标准设计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也没有对分界线宽度是否符合标准开展核查。
此外,陕西高速集团未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对上述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事发路段分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伤亡为何如此惨重?
桥梁右侧路灯均未开启;超速致车内座椅脱落,乘客被挤压。
经现场勘查,事故车辆停于秦岭1号隧道口外右侧长11.5米、宽5.13米的长方形区域,车头与隧道洞口右侧端墙碰撞,车头至前轮间的车身发生塑性变形,前轮之后车身基本完好。
车头左前上部撞击在端墙上的警告标牌中上位置,黄色闪烁警示灯被撞坏,现场路面未见制动和侧滑印痕。
事故为何造成重大伤亡?调查组认为,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事发当晚所在桥梁右侧5个单臂路灯均未开启,加速车道与货车道间分界线局部磨损(约40米),宽度不满足要求(实为20厘米)。在夜间车辆高速运行情况下,驾驶人对现场路面的视认情况受到一定影响。
其次,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经对同型号车辆座椅强度进行静态加载试验表明,当拉力超过牛顿时(等效车速约50公里/小时),座椅即会整体脱落。
此次事故中大客车冲撞时速超过80公里/小时,导致车内座椅除最后一排外,全部脱落并叠加在一起,乘客基本被挤压在座椅中间。
报告还提到,京昆高速公路公里至公里路段(包含本次事故地点)被公安部列为年度“全国十大高危路段”。
对此,陕西省公路局于年3月20日下发通知,要求陕西高速集团尽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对事故多发路段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切实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经查,陕西高速西汉公司于年底完成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但未在事故地点采取治理措施。
此外,陕西高速集团秦岭管理所未按照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在没有经过专项论证的情况下,凭经验长期关闭事发路段引道照明灯。
六、主管部门是否失职?
被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8人被立案侦查32人受处分。
调查组认为,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洛阳交运集团和四川汽运成都公司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没有严格执行顶班车管理、驾驶人休息、车辆动态监控等制度,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洛阳锦远汽车站和成都城北客运中心在车辆例检、报班发车、出站检查等环节把关不严,导致车辆违规发车运营;陕西高速集团未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路段的道路养护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洛阳市、成都市交通运输部门未严格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检查,对相关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洛阳市公安交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未及时全面查处;事故车辆沿途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对站外上客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公安交管部门对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陕西省公路部门对事故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审核把关不严。
此外,洛阳市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没有有效督促指导洛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包括陕西高速集团、西安公路研究院、陕西省公路局、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成都、德阳、绵阳等事故车辆发车及途经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监管不力、流于形式等问题,存在失职情形。
目前,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对14个涉责单位的32名责任人员(河南省13人、陕西省10人、四川省9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在32名责任人员中,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9人,记过处分4人,行政记大过处分9人;行政降级处分6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1人,撤职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有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员给予内部问责处理。
★免于追责人员(3人)
1。王百明,豫C号大客车驾驶人,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冯公浩,豫C号大客车驾驶人,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席玉光,豫C号大客车乘务员,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移交司法机关人员(28人)
河南省(18人)
1。聂电周,豫C号大客车主要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崔乐民,豫C号大客车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张海波,豫C号大客车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4。董双全,豫C号大客车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5。李学治,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八公司驻成都城北客运中心调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6。高水立,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经理助理兼经营科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7。闰纪争,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安全科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8。程涛,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9。李海涛,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0。李仁伟,洛阳锦远汽车站副站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8月31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1。龙兵徕,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八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2。雪继锋,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驻锦远汽车站监督员,因涉嫌玩忽职守于年8月28曰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3。董晓威,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科副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于年8月28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4。安冰,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科负责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年8月28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5。王耀军,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年8月28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6。王站普,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年8月28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7。尚圣,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委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年9月13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8。阚杰,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年9月16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陕西省(4人)
19。洪双杰,陕西高速西汉公司路政大队秦岭路政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年9月6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0。王德伟,陕西高速西汉公司秦岭管理所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年9月15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1。穆荣芳,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副经理,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年9月15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2。王剑,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秦宁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年9月6曰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四川省(6人)
23。杨成勇,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驻城北客运中心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4。秦波,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客车出站安检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5。任建,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6。景川,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安全处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7。刘毅,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北管理所驻站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年9月18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8。苟军,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北管理所驻站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年9月18曰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32人)
河南省(13人)
1。张世敏,洛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交通运输等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有效指导督促洛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张世敏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李松民,洛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洛阳市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下属部门未发现洛阳交运集团动态监控结果未按规定处理的问题失察;对该局相关科室和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问题失察。李松民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樊立杰,洛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运输市场、交通企业、安全管理等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组织检查中未发现洛阳交运集团存在的承包经营车辆“以包代管”、动态监控结果未按规定处理等问题;对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未按规定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樊立杰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崔胜桥,中共党员,洛阳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科长,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等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不力,在组织检查中未发现洛阳交运集团对承包经营车辆“以包代管”、动态监控结果未按规定处理等问题;对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临时线路牌管理、动态监控联网联控信息处理缺乏指导。崔胜桥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5。吴立宏,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负责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全面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疏于管理,对临时线路牌管理制度缺失及相关科室未有效督促洛阳交运集团整改车辆出站检查不严、不按规定处理动态监控信息、承包经营车辆“以包代管”等问题失察。吴立宏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6。李政刚,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分管安全检查、安全应急等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疏于管理,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相关科室未有效督促洛阳交运集团整改存在的不按规定处理GPS监控信息、违规设置超速限值问题失察。李政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孙张伟,中共党员,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车辆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人。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洛阳交运集团未按实际道路限速设置GPS监控报警值的问题疏于监督。孙张伟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8。朱心怡,中共党员,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科工人,负责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驻锦远客运汽车站监督室全面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不力,未发现锦远客运汽车站出站检查不严等问题,对驻站监督员审核发放临时线路牌工作疏于监督管理Q朱心怡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9。李亚凡,洛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警支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交警支队有关部门未依法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查处及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李亚凡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王民,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县级侦察员,分管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大队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大队督导检查车驾管三中队依法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查处工作不力的问题失察。王民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刘成伟,中共党员,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大队全面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导检查不力,对车驾管三中队未依法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查处工作职责问题失察。刘成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2。韩杰,中共党员,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车驾管三中队未依法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查处和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韩杰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张督凡,中共党员,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分管车驾管三中队。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车驾管三中队未依法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查处和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职责等问题失察。张督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陕西省(10人)
14。王登科,中共党员,陕西省铁路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年6月至年11月任陕西高速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在此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陕西高速集团养护部、陕西高速西汉公司未全面排查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公里至公里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王登科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杨荣尚,中共党员,陕西高速集团副董事长。年8月至年11月任陕西高速集团公司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年11月至年6月任陕西高速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在此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分管的养护管理部、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在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公里至公里路段高危路段整治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杨荣尚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6。原金国,中共党员,陕西高速集团养护管理部部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年度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施工图设计中,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未发现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在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公里至公里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问题。原金国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7。严钊,陕西高速集团公司党委委员、人力资源部部长,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党委副书记。年1月至年7月任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党委副书记、经理,负责陕西高速西汉公司运营管理全面工作。在此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秦岭管理所未开启事发路段引道照明灯的问题,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工程养护科在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公里至公里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问题监督指导不力。严钊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8。王林,中共党员,陕西省公路局正处级调研员。年3月至年3月任陕西省公路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养护处。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有效督促养护处严格审核西汉高速事故多发路段治理工程设计施工图,对陕西高速集团在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公里至公里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王林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9。景宏伟,中共党员,陕西省公路局计划处处长。年6月至年6月任陕西省公路局养护处处长。在此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认真履行对西汉高速事故多发路段治理工程施工设计的审查职责,对陕西高速集团在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公里至公里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景宏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0。吴旬安,中共党员,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兼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大队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疏于督促管理,对指挥中心未严格履行京昆高速安康段测速设备的管理维护和违法信息收集处理职责失察,导致年底以来该路段测速设备长期无法有效正常使用,对通行车辆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秦宁中队暂停夜间联勤联动巡查,未严格履行对京昆高速安康段夜间巡逻管控的职责失察。吴旬安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1。李寒阳,中共党员,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指挥中心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疏于督促管理,对指挥中心未严格履行京昆高速安康段测速设备的管理维护和违法信息收集处理职责失察,导致年底以来该路段测速设备长期无法有效正常使用,对通行车辆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李寒阳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2。彭龙静,中共党员,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副大队长,监督指导交通管理治安科和秦宁中队。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分管的秦宁中队暂停夜间联勤联动巡查,未严格履行对京昆高速安康段夜间巡逻管控的职责失察。彭龙静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高林,中共党员,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副主任科员,负责指挥中心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严格履行京昆高速安康段测速设备的管理维护和违法信息收集处理职责,导致年底以来该路段测速设备长期无法有效正常使用,对通行车辆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高林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川省(9人)
24。易传斌,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分管道路运输管理处。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监督管理,未有效督促成都运管处落实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易传斌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5。黄明华,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党总支书记、处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道路客运站及客运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重视不够,督促整改不力,对相关部门和人员未按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黄明华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6。万勇,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党总支委员、副处长,分管客运管理科及城东、城西、城南、城北4个直属运管所。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道路客运站及客运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重视不够,督促整改不力,没有及时协调解决客运站内行政处罚的移交问题,对分管的客运管理科和城北所未按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万勇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7。肖靖,中共党员,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科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开展客运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四川汽运成都公司及其四公司源头管理混乱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肖靖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程斌,中共党员,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北运管所所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城北客运中心整改车辆安全例检、报班发车、出站检查以及旅客进站验票等安全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城北客运中心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对驻站人员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失察。程斌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9。任启冰,中共党员,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北运管所副所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城北客运中心整改车辆安全例检、报班发车、出站检查以及旅客进站验票等安全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对驻站人员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失察。任启冰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0。李金,中共党员,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辖区新都、新都北收费站外长期存在的高速公路过境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违法问题,组织查处不力。李金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s
31。雍芙蓉,绵阳市涪城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金家林收费站外长期存在的过境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问题失察失处。雍芙蓉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2。金文,中共党员,德阳市罗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主持工作)、工会主席。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金山收费站外长期存在的过境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问题失察失处。金文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和人员
建议河南省、四川省安全监管部门对洛阳交运集团、富临运业成都公司和四川汽运成都公司处以罚款。
对洛阳交运集团客运总公司以及长运站务公司、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八公司、城北客运中心、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主要负责人李爱科、冯涛、蒲仕勇、周波处以罚款,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建议河南省、四川省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责令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八公司、城北客运中心以及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停业整顿,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关闭。企业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中,经司法机关审理免于刑罚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建议由企业给予内部问责处理的人员
1。陈海波,中共党员,年1月至年2月任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工程养护科科长。在此期间,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中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在年度全国“十大高危路段”治理中,对事发地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2。梁纪,中共党员,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工程养护科副科长,协助科长完成养护管理工作。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中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3。陈奇,中共党员,陕西高速西汉公司秦岭管理所副所长,分管机电、监控等工作。错误理解《陕西省高速公路隧道照明系统设计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未开启事发路段桥梁东侧已设置的5个引道照明路灯。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4。王晓琴,九三学社社员,西安公路研究院运行管理部部长。年11月至年5月任道路养护所所长,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负责人。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中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设计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5。刮俊,中共党员,西安公路研究院道路养护所工作人员,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中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设计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此外,建议河南省、四川省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相关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企业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问责处理。
★其他建议
鉴于河南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陕西省境内5年发生3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成河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西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