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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29 16:25:00

陕西检察机关依法办理

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第一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陕西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省委和高检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以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办理各类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犯罪案件,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各个环节依法把握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从快从严查办了一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

西安杨某某妨害公务案

年2月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从其居住的长安区街办小区离开时,因其未佩戴口罩及进出登记问题,与该小区物业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王某某和辅警魏某赶到现场,要将杨某某带往派出所协助调查。杨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拳头击打民警王某某面部一拳,致王某某脸部受伤,后被民警和在场群众制服。

当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对杨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月10日,在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当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鉴于杨某某涉嫌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于2月12日,对被告人杨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依法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月14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本案,并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杨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案例二

安康李某军、李某静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年1月20日,长期在武汉务工的李某静,乘车由武汉返回白河县仓上镇。当日李某静在家宴请多人聚餐,后又参加他人组织的聚餐。

1月24日至1月30日,镇、村安排专人通过电话、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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